南陵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企业分立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事项编码 | ||
办理形式 | 实施清单编码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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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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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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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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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办理深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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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3-6834442)、预约地点(芜湖市南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类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wh.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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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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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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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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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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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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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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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1.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经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2.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由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二)分公司的客运车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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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每年一次(质量信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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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受理条件
- 应为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且满足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5、总公司法人、分公司负责人、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
6、分公司《营业执照》;
7、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总公司于分公司不属于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函》。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到芜湖市南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者通过网络线上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负责人根据窗口意见作出审查和决定;
4、办结(送达):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或EMS邮递审批结果;对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