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股室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县农业农村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方法为平时督促检查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年底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计分。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评分表对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组长和被考核单位领导签字认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7.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8.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9.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0.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1.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十条 建立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按下列规定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考核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