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等监管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农业农村领域监管,推进农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双随机一公开”“七天双公示”等规定,我局编制了《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等监管细则(对应《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版)》的主要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日
抄:市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七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抽查基数100家,抽查比例为1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检查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2.检查生产销售的种子标签标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3.检查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备案;
5.检查种子质量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二)检查方式
现场查问,翻阅资料,联网验证。
五、结果处理
发现问题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限期书面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 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二、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基数160家,抽查比例为1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大厅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单位由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
1.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2.重点抽查。根据近年监督抽查结果和举报投诉情况等,制定重点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名单;企业所在市的农业部门到该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市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3.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五、结果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农业农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各类肥料。
二、检查依据
现场检查。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抽查基数100家,抽查比例为1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大厅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料;
2.生物肥料,液体肥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水溶肥料。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五、结果处理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法规》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普通兽药经营许可)。
二、检查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兽药经营企业(不含普通兽药经营许可)13家,比例为3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强化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兽药追溯体系建设,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五、结果处理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 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检查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家,比例为5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严格饲料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新建饲料生产企业准入门槛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组织执法部门对饲料生产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并化解风险隐患。要实现执法监管"痕迹化",切实做好检查记录和备案存档。要深入抓好《规范》实施工作,不断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饲料企业。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五、结果处理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 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抽取基数:5家,抽取比例:4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种畜禽标识(种畜禽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的行为。
(二)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询问、查阅)等现场检查方法实施。
五、结果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条款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 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动物检疫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和定点屠宰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生猪养殖企业88家、定点屠宰企业2家,10%比例。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按照省改办要求,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牧标识;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结果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应的条款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出售、收购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4家企业,比例为5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进行。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经营场所及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饲养人员、驯养人员资质情况;
3.经营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4.日常管理规范等。
(二)检查方式
现场查看,翻阅资料
五、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