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土地(包括农户承包耕地和村集体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2号)和《关于落实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17〕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基层先行先试,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二、加大引导力度,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一)土地流转主要方式。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在有条件的镇、村,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导承包农户自愿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互换并地,实现承包地相对集中连片,推动解决农村土地碎片化问题。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应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原则上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承包方自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三)推行合同标准文本。土地流转双方应按《南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如需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细化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可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土地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四)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各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流转合同鉴证(也可向公证机关申请鉴证),要及时予以办理。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做好合同备案管理。流转合同双方签订后,流出方必须到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请备案,建立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逐一将流转土地地块名称、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价格、生产经营等内容情况登记在案。建立一户(宗)一表、一村一册、一镇一柜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切实管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档案资料。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用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数据库平台功能,逐步建成“以图管地”“以人找地”和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数据查询、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信息化、规范化。
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管理
(一)规范分级备案管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审核,主要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在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在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可以享受,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200亩至500亩之间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核;500亩及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审核。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受让方改变地貌或耕作层的,应当向发包方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除外。复垦保证金由双方自行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的租金。复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向发包方一次性付清。受让方自行复垦并符合农业生产要求的,发包方应予全额退还;受让方未履行复垦责任的,发包方可以代行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方让方可以通过预付租金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受让方应在每年12月底前,预付下一年度一年的租金,也可以通过交纳风险保障金防范合同履约风险。风险保障金应以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为基数确定具体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土地租金,风险金必须一次性付清。承租期内,风险金不得退还,可抵作最后一年的土地租金。风险金可以经承包方、受让方和发包方协商一致,委托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账户代管,未经三方代表签字确认,镇委托代理中心不得退还风险金。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承包方向受让方催交租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承包方。
(三)加强流转土地全程监管。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在租赁农村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方面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是否尊重了农民意愿、是否损害了农民利益、是否改变了农村土地用途、是否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进行监督,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四、强化服务指导,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质增效
(一)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近年来,全县农村土地流转费以人民币计价和稻谷折价两种方式,考虑到物价波动因素,建议以稻谷折价(按当年国家粮食保护收购价格折算)确定为宜。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地力、种植农作物收益和基础设施建设、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研判价格趋势,适时分类发布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供土地流转各方参考,防止不合理的要价或压价。
(二)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各镇要发挥和利用好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员队伍作用,形成通过协商、调解、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维护土地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镇要进一步完善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承担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备案、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村服务站配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四)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各镇要切实把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求,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市 县 镇 村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修改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乙方 :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条 流转标的
地块名称 |
面 积 (亩) |
四至 |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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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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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块的实际面积以 面积为准,共计 亩。
第三条 流转形式
甲方现通过 流转方式将该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第四条 流转期限
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流转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土地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流转用途
乙方接受从甲方流转来的土地用途为 。
第七条 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面积 亩,每年每亩 元(斤稻谷折算),总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
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打卡付清。
第八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权利;
2、有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3、有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4、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依法获得相应土地使用补偿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应确认拥有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流转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应允许乙方使用经营该流转土地所必需的水系、道路及相关设施;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该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或收回。
第九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该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包括平整土地,兴修水利道路等设施)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3、该土地如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有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相关补偿的权利;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土地对外流转,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
2、应对该土地上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变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2、应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开发利用该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地、耕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3、应按国家环保要求和标准达标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该土地内实施采石、挖沙、取土等给土地造成损害的行为;乙方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
(一)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二)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另签补充协议。
经发包方同意,乙方在流转期限内可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签订书面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三)双方如需续约,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被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如乙方出现已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倒闭情形,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解除日期,结清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收取定金并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该土地,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年应付流转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该土地流转价款,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年应付流转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该土地手续不合法,或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如甲方收取定金,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请求镇人民政府等司法调解。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南陵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有一方不愿仲裁的,也可直接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合同内容如有变更或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字):
鉴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