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W202219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办复类别:A
市农业农村局:
昂峰委员提出的《关于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业系统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畜禽水产病害防治技术推广和农药、兽药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此,2015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明确规定: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为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为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政策。随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皖人社发〔2015〕47号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对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关爱。
为落实好人社部发〔2015〕99号、皖人社发〔2015〕47号文件精神,2017年12月18日,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以芜人社发〔2017〕50号文件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47号),要求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津贴实施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区)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津贴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核,每年12月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将执行津贴人员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下一步,我县将组织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协调,并根据市有关部门具体部署,进一步把握好政策执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直接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工作人员进行摸底、统计,严格审查资金发放(不直接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发放)。对发放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要求上报备案。落实好这一政策,确保真正直接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工作人员享受该津贴,从而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为县域经济社会贡献力量。
2022年5月24日
抄送: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