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芜政〔2021〕2 号)精神,我局对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乡村兽医登记,现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将其改为备案,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结合畜禽粪污治理、春秋两季防疫检查、兽药管理、春秋两季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加强对乡村兽医监督管理。
3.严密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现予公告。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