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渔政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农(渔政)罚〔2023〕8号 | 伍某保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伍某保 | 2023年4月10日晚22时许,当事人伍某保在南陵县三里镇漳溪村秦家祠堂附近的水田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被南陵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捕鱼器具1套(包括电瓶2块、逆变器1台、电鱼杆1根、电鱼捞子1根)和渔获物2.585千克(包括鳝鱼、小龙虾、鲫鱼、泥鳅)。2023年4月11日,南陵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给本机关依法处理,涉案的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随案一并移送给本机关。 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其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涉案的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经勘验,当事人所使用电捕鱼器具情况为:“超威”牌电瓶2块、逆变器1台、2.20米电鱼捞子1根、2.47米电鱼杆一根、2.40米电线2根;渔获物重量为2.585千克(其中鳝鱼1.565千克、鲫鱼0.220千克、泥鳅0.420千克、小龙虾0.380千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渔获物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约110.45元人民币。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将电捕鱼器具上交给本机关依法处理,认错态度较好,且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使用电鱼方法在非禁捕水域进行捕捞,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将电捕鱼器具上交给本机关依法处理,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且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较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585千克(渔获物已先行处置);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