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渔政2)

发布时间:2023-08-11 10:11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渔政)罚〔2023〕14号 蒋*道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蒋*道 2023年7月22日13时许,当事人在南陵县工山镇工一村许村自然村旁边的田沟里(非禁捕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南陵县公安局工山镇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即民警通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当事人的电鱼器具和渔获物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现场有“高科”牌逆变器、“天能”牌电池、“超威”牌电池、电鱼杆、电鱼捞子、电线等电鱼器具及渔获物2.2千克(餐条鱼),执法人员对电鱼器具和渔获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7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其在工山镇工一村许村自然村旁边的田沟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非法捕捞渔获物2.2千克(餐条鱼);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