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产品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3-11-24 11:00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农产品)简罚〔2023〕1号 南陵县**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南陵县**水产养殖家庭农场 叶*荣 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进行整改。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逾期未整改的行为,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法律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3日
2 南农(农产品)简罚〔2023〕2号 南陵县**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南陵县**水产养殖家庭农场 王*发 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进行整改。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逾期未整改的行为,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法律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