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药1)

发布时间:2023-12-14 15:33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农药)罚〔2023〕15号 南陵县东*街道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南陵县东*街道农资服务部 2023年10月25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202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检查时,在当事人所经营的门市部西侧货架上发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袋装农药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38袋(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61280;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皖)0058;委托生产企业为安徽科苑植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为安徽金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商标为“东湖红锐”;净含量为5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07/13;有效期为二年)。
经调查,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以1.15元/袋的价格从安徽科苑植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800袋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后以1.5—1.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在该批次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之前,当事人已将其销售出762袋(平均销售价1.504元/袋)。另剩余38袋一直存放于门市部西侧货架,超过质量保证期之后未及时清理也未对外销售。38袋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为1.504×38=57.152元。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57.152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38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