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农财〔2024〕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
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国农服平台”)建立南陵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并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从名录库中选择服务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小农户(面积200亩以下)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带动更多农户多种粮、种好粮。
二、支持环节
根据我县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水稻育供苗机插秧等薄弱关键环节,在单环节服务内容上,水稻重点推广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秸秆打捆离田等。单环节托管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支持对象
为我县范围内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和在我县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支持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承担项目。
四、补助标准
项目总资金为210万元,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支持。补助标准分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两种分别制定。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度补助标准不超过8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一)服务200亩以下小农户。一是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补助标准为50元/亩(其中:补助小农户30元/亩,补助服务组织20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分别打卡发放;二是病虫害无人机飞防补助标准为7元/亩(其中:补助小农户4元/亩,补助服务组织3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分别打卡发放;三是秸秆打捆离田补助标准为20元/亩,作业补助款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降低收费金额10元,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二)服务200亩及以上规模经营主体。一是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补助标准为40元/亩(其中:补助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补助服务组织20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分别打卡发放;二是病虫害无人机飞防补助标准为6元/亩(其中:补助规模经营主体户3元/亩,补助服务组织3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分别打卡发放;三是秸秆打捆离田补助标准为18元/亩,作业补助款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降低收费金额9元。
五、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服务组织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管理,依法在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服务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征信无不良记录,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二)农机设备。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不少于5台插秧机;病虫害无人机飞防不少于5架无人机;秸秆打捆离田不少于5台打捆机。
(三)作业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提供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四)信誉良好。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五)接受监管。能接受所在镇、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依法依规监管,并出具承诺书。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服务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
六、申报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可申报单环节服务,也可申报多环节服务。
1.项目申请表;2.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作业能力(服务组织成员及农机设备情况登记表、农机具照片、服务能力)相关材料;4.托管服务合同;5.承诺书;6.硬件设施 (办公场所、机库场所、办公设备、服务车)相关材料;7.软件设施(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作业服务台账)相关材料;8. 作业监测终端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1份自己留存,1份所在镇备案,1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七、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4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方案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组织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所在镇申报,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广泛宣传,引导本镇内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自行申报,并于5月15日前将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三)确定服务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种植业服务中心和农业装备服务中心等技术人员对已提交申请的服务组织材料审核并赴现场查看,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在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的确定为年度项目实施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553-6815090。
附件:1.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表
2.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及农机装备情况登记表
3.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4.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确认表
5.承诺书
6.南陵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7.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考核验收办法
8.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汇总表
附件1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申请表
基本条件 |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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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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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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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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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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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装监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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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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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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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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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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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能力 |
评选项目 (服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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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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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作业服务能力(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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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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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设施 |
办公场所(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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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库场所(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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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服务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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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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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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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服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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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意见(章):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章): |
附件2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组织人员及农机装备情况登记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
农机手姓名 |
手机号 |
农机装备名称 |
数量(台) |
作业监测终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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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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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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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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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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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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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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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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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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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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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 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南陵县镇村村民小组的亩水稻的(如: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秸秆打捆离田)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水稻作物(如: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秸秆打捆离田)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市场价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社会化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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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对象姓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田块位置(镇、村、组)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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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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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确认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区域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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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作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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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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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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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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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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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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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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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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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服务组织如实填写,村、镇分别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
2.本表一式4份,县、镇、村、服务组织各持一份。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镇农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委会公章) (镇农办公章)
附件5
承 诺 书
为有序推进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和资金安全,根据省农经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文件要求,兹有(服务组织名称 )申报实施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作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提交的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真实、有效,自愿接受县、镇、村三级的项目监管,坚决按照项目计划任务数量和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作业任务,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将接受以下处理:
一、退回项目补贴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年 月 日
服务组织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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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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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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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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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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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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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 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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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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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申报面积(亩) |
申请补贴金额(元) 服务面积(亩) |
验收面积(亩)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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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验收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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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拨付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大写) 元,(小写: 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指引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具体如下:
一、服务环节
水稻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和秸秆打捆离田托管服务环节。
二、服务标准
1.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大田(工厂化)育供苗:应建有育秧厂房或者达到相应育秧能力的育秧大棚等,配置育秧播种流水线及一定数量的配套机械,插秧机总量不少于5台,育秧中心年机插秧服务面积达到3000 亩以上。机插秧: 遵循浅栽、直行、足苗、减少漏插的原则。插秧深度 0.5一1cm 最好,水深 1-3cm为宜,不漂不倒,越浅越好,漂秧率≤3%,翻倒率≤3%,伤秧率≤4%,漏插率≤5%。
2.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病虫害无人机作业速度:3m/s-6m/s 匀速飞行。喷洒农药作业高度:距离作物冠层2m-4m;幅宽:根据机型(T50在7米左右,T20在5米左右);喷洒农药亩用量:1L-5L;雾滴粒径80-150(微米);不重喷、不漏喷;安全管控:无人机起飞、降落6米以内不允许有人,作业田间不允许有人。按照部颁《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根据病虫情报、防治技术,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用药品种和施药时间,适时施药。建立防治档案。
3.秸秆打捆离田。每季水稻机收后稻草在自然条件下晾干2日以上,水分符合40%以下再进行机械化打捆;打捆后秸秆当日或次日开始离田;成捆率≥95%,草捆密度≥100%,草捆抗摔率≥92%,规则草捆率≥95%。
三、规范合同
1.服务组织必须使用《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与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经确定的服务组织应与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一式四份,服务组织、服务对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各持一份。小农户托管服务合同可以多家小农户同时签订,也可以与当地村民组集中签订,并附服务对象具体明细名单,原则上一份托管服务合同服务面积不超过500亩。规模经营主体托管服务合同应分别签订。
2.推行“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服务有监管”的标准化建设模式,服务合同必须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3.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积极培育并推选公布一批服务能力强、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依托中国农服平台建立服务主体动态名录库,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主体开展信誉评价。对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主体,予以重点扶持。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验收标准
1.服务组织需提供作业服务合同及影像资料,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和秸秆打捆离田单环节托管服务需提供作业终端记录等作业面积证明、《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明细表》等相关服务作业证明材料。
2.服务小农户托管面积占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8万元。
3.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每亩补助资金不高于100元,开展单环节托管服务的,按照各服务环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单环节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30%。
附件8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汇总表
镇政府:(盖章)
序号 |
服务组织名称 |
住 址 |
注册登记时间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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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