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动监简易程序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3 | 南农(动监)简罚〔2024〕3号 | 运载生猪车辆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王某利 | / | 2024年4月26日09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205国道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豫JA2279运载生猪的车辆车厢内有未清洗的猪粪便以及垫料等。经调查,该运载生猪车辆启运地点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纪王场乡九建社区如影随勤养殖场,到达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安徽联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屠宰场),该运载生猪车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安徽联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屠宰场)卸载生猪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陵县籍山镇318国道农林科技大楼二楼),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
4 | 南农(动监)简罚〔2024〕4号 | 运载生猪车辆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李某 | / | 2024年4月26日08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205国道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吉AZ7201运载生猪的车辆车厢内有未清洗的猪粪便以及垫料等。经调查,该运载生猪车辆启运地点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孟姜女收费站附近,到达地点为安徽省南陵县民生食品有限公司,该运载生猪车辆在安徽省南陵县民生食品有限公司卸载生猪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陵县籍山镇318国道农林科技大楼二楼),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
5 | 南农(动监)简罚〔2024〕5号 | 运载生猪车辆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翟某杰 | / | 2024年4月26日0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205国道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豫PA9501运载生猪的车辆车厢内有未清洗的猪粪便以及垫料等。经调查,该运载生猪车辆启运地点为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迎宾路,到达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该运载生猪车辆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卸载生猪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陵县籍山镇318国道农林科技大楼二楼),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
6 | 南农(动监)简罚〔2024〕6号 | 运载生猪车辆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 孙某亮 | / | 2024年4月26日11时0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龙潭村205国道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黑BG0258运载生猪的车辆车厢内有未清洗的猪粪便以及垫料等。经调查,该运载生猪车辆启运地点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G4512高速,到达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该运载生猪车辆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卸载生猪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陵县籍山镇318国道农林科技大楼二楼),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