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南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南陵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实施工作,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水平,根据省农经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我县2024年围绕水稻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以“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探索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模式,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更多农户多种粮、种好粮。2024年,全县完成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2.1万亩(农业社会化服务折算系数:0.36耕+0.27种+0.1防+0.27收)。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选择水稻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相对集中,能够实施集中作业,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重点选择社会化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工作积极性较高,农业劳动力外出较多,农户托管意愿较强,水稻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靠前的区域组织实施。鼓励整组、整村集中连片推进,引导小农户及规模经营主体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接受社会化服务。
(二)支持环节。根据我县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水稻育供苗机插秧等薄弱关键环节,在单环节服务内容上,水稻重点推广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秸秆打捆离田等。单环节托管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补助对象。为我县范围内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和在我县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支持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承担项目。不具备直接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等接受服务,发挥其居间服务优势,密切联结小农户与服务组织,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面积占比高于60%。
(四)资金补助。2024年省财政厅提前下达我县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共计210万元。
1.补助原则。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可以分别补助服务对象和服务组织,也可以直接补服务组织。各个支持环节突出服务小农户,原则上坚持“二个不超过一个不低于”,即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面积占比不低于60%。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分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两种分别制定。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度补助标准不超过8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1)服务200亩以下小农户。一是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补助标准为50元/亩(其中:补助小农户30元/亩,补助服务组织20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分别打卡发放;二是病虫害无人机飞防补助标准为7元/亩(其中:补助小农户4元/亩,补助服务组织3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分别打卡发放;三是秸秆打捆离田补助标准为20元/亩,作业补助款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降低收费金额10元,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2)服务200亩及以上规模经营主体。一是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补助标准为40元/亩(其中:补助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补助服务组织20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分别打卡发放;二是病虫害无人机飞防补助标准为6元/亩(其中:补助规模经营主体户3元/亩,补助服务组织3元/亩),项目验收完成后按服务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分别打卡发放;三是秸秆打捆离田补助标准为18元/亩,作业补助款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降低收费金额9元。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1月-2月)
结合我县实际,召集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并印发我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项目任务、支持范围、实施区域、补助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方案经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印发至各镇。
(二)遴选服务组织(2024年3月)
1.服务组织遴选标准。根据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参与实施项目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本条件,服务主体应满足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依法在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服务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征信无不良记录,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农机设备,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不少于5台插秧机;病虫害无人机飞防不少于5架无人机;秸秆打捆离田不少于5台打捆机。三是作业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提供
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四是信誉良好,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接受监管,能接受所在镇、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依法依规监管,并出具承诺书。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服务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
传感器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
2.服务组织自愿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所在镇申报,各镇要积极组织区域内服务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收集汇总的服务组织申请表(见附件3)、服务组织人员及农机装备登记表(见附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承诺书(见附件7)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3.择优确定服务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经股,种植业服务中心和农业装备服务中心等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服务组织,将遴选的服务组织名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审核重点核验农机数量、服务能力、终端设备安装情况、相关资格证件等。
(三)组织项目实施(2024年4月-11月)
1.签订服务合同。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实施项目的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质量等,推广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各镇要督促服务组织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确认表(见附件6)。
2.开展项目验收。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补助面积的核定依据。单个作业环节结束后,服务主体向所在镇政府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作业终端记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确认表、服务环节影像资料等。各镇要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对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不予项目补助。在各镇验收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农经股,种植业服务中心和农业装备服务中心等技术人员分环节复核验收,采取入户抽查或电话回访进行现场验收,主要核实服务面积、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情况,核查结果
须有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3.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对接受服务对象和开展服务组织进行补助结算。
(四)总结自评(2024年12月)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镇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迎接上级考评准备工作。自评报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各镇等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遴选服务组织、指导作业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并从农经股、种植业服务中心和农业装备服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小组。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各镇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项目方案、组织遴选、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验收情况、资金拨付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具体从业人员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项目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四)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五)严格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信息化应用。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智能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引导服务主体安装作业监测设备,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申请、执行和监督。中国农服平台运用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适时进行通报。要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附件:1.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3.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表
4.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及农机装备情况登记表
5.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6.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确认表
7.承诺书
8.南陵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9.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附件1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方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 键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赵义云 县农业农村局
穆亲海 县财政局
叶年兵 籍山镇
何东亮 弋江镇
王冬冬 许镇镇
汪共学 三里镇
程绪峰 何湾镇
王有山 工山镇
林 森 家发镇
沈谷发 烟墩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赵义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叶小雪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方体秀,电话0553-6815090。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项目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2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南陵县(市、区)(盖章)
服务 农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 (万 亩 ) |
折算任务面积 (万 亩 )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 (元) |
每亩补助标准 (元) |
资金安排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 数量 (个) |
完成期限(起止时间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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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 金 (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 户 (户) |
||||||||||
水稻 |
籍山、弋江、许镇、三里、 何湾、工山、家发、烟墩 |
大田(工厂 化)育供苗 机插秧 |
2 |
0.54 |
180 |
小农户 50/主体 40 |
100 |
60 |
168 |
136 |
6 |
2024.3- 8 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籍山、弋江、许镇、三里、 何湾、工山、家发、烟墩 |
病虫害无人 机飞防 |
10.2 |
1.02 |
2 1 ( 3 次 ) |
小农户 7/主体6 |
70 |
42 |
770 |
625 |
6 |
2024.4-1 0 月 |
农业农村 |
水稻 |
籍山、弋江、许镇、三里、 何湾、工山、家发、烟墩 |
秸秆打捆离 田 |
2 |
0.54 |
70 |
小农户 20/主体 18 |
40 |
24 |
380 |
356 |
5 |
2024.6-1 1 月 |
农业农村 |
|
合 计 |
|
14.2 |
2.1 |
|
|
210 |
126 |
1318 |
1117 |
17 |
|
|
说明:说明:1.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需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
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仓储烘干等。2.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x服务面积;种=0.27x服务面积; 防=0.1x服务面积;收=0.27x服务面积。3.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4.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 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村。5.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
附件3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表
基本 条件 |
组织名称 |
|
成员数 |
|
||
地址 |
|
|||||
注册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
安装监测 设备 |
|
行驶证(个数) |
|
驾驶证(个) |
|
|
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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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能力 |
评选项目 |
具体内容 |
||||
年作业服务能力(亩) |
|
|||||
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 |
|
|||||
硬件 设施 |
办公场所(平方米) |
|
||||
机库场所(平方米) |
|
|||||
办公设备、服务车 |
|
|||||
软 件 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
||||
管理制度 |
|
|||||
作业服务台账 |
|
|||||
镇政府意见(章):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章): |
附件4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及农机装备情况登记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
农机手姓名 |
手机号 |
农机装备名称 |
数量(台) |
作业监测终端 |
1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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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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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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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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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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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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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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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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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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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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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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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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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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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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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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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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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
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南陵县镇村村民小组的亩水稻的(如:大田(工 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秸秆打捆离田)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 间完成甲方委托的水稻作物(如: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 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秸秆打捆离田)环节的生产托管 服务。 (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亩(市场 价元/亩),服务面积亩,总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如乙 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 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 人民币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 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社会化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 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 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小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 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明细表
序 号 |
服务对象姓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田块位置(镇、村、组)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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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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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6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确认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区域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满 意度 |
服务对象签字 |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作业时间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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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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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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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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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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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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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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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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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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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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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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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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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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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由服务组织如实填写,村、镇分别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 2.本表一式4份,县、镇、村、服务组织各持一份。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公章)
镇农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农办公章)
附件7
承 诺 书
为有序推进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和资金安全,根据省农经总站《关 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文件要求, 兹有(服务组织名称)申报实施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 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作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提交 的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真实、有效,自愿接受县、镇、村三 级的项目监管,坚决按照项目计划任务数量和作业质量要求 完成作业任务,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将接受以下处理:
一、退回项目补贴资金;
二、 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
三 、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件 8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年 月 日
服务组织名称(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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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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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对公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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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 名称 |
|
||||
服务对象(村)
代表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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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申报面积(亩) |
申请补贴金额(元) 服务面积(亩) |
验收面积(亩) |
补贴金额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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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县验收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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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拨付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大写)元,(小写: 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9
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指引 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具体如下:
一、服务环节
水稻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和秸秆打捆离田托管服务环节。
二、 服务标准
1.大田(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大田(工厂化)育供苗:应建有育秧厂房或者达到相应育秧能力的育秧大棚等, 配置育秧播种流水线及一定数量的配套机械,插秧机总量不少于5台,育秧中心年机插秧服务面积达到3000 亩以上。机插秧:遵循浅栽、直行、足苗、减少漏插的原则。插秧深 度 0 . 5 一 1cm最好,水深1-3cm为宜,不漂不倒,越浅越好,漂秧率≤3%,翻倒率≤3%,伤秧率≤4%,漏插率≤5%。
2.病虫害无人机飞防。病虫害无人机作业速度:3m/s-6m/s匀速飞行。喷洒农药作业高度:距离作物冠层 2m-4m; 幅宽:根据机型(T50 在7米左右,T20 在5米左右); 喷洒农药亩用量:1L-5L; 雾滴粒径80-150(微米);不重喷、不漏喷;安全管控:无人机起飞、降落6米以内不允许有人,作业田间不允许有人。按照部颁《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根 据病虫情报、防治技术,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用药品种和施药时间,适时施药。建立防治档案。
3.秸秆打捆离田。每季水稻机收后稻草在自然条件下晾 干2日以上,水分符合40%以下再进行机械化打捆;打捆后 秸秆当日或次日开始离田;成捆率≥95%,草捆密度≥100%,
草捆抗摔率≥92%,规则草捆率≥95%。
三 、规范合同
1.服务组织必须使用《南陵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 产托管服务合同》与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经确定的 服务组织应与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进一步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一式四份,服务组织、服务对 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各持一份。小农户托管服务合同 可以多家小农户同时签订,也可以与当地村民组集中签订, 并附服务对象具体明细名单,原则上一份托管服务合同服务面积不超过500亩。规模经营主体托管服务合同应分别签订。
2.推行“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 培训、质量有保证、服务有监管”的标准化建设模式,服务合 同必须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3.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积极培育并推选公布一批服 务能力强、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依托中国农服平台建立服务主体动态名录库,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主体开展信誉评价。 对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主体,予以重点 扶持。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 、验收标准
1.服务组织需提供作业服务合同及影像资料,大田(工 厂化)育供苗机插秧、病虫害无人机飞防和秸秆打捆离田单 环节托管服务需提供作业终端记录等作业面积证明、《南陵 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明细表》等相关服务作业证明材料。
2.服务小农户托管面积占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 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8万元。
3.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 每亩补助资金不高于100元,开展单环节托管服务的,按照 各服务环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单环节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