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种子)

发布时间:2024-10-31 10:47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种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种子)罚〔2024〕3号 芜湖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没有使用说明及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芜湖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松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称有群众投诉当事人销售的南瓜种子没有标签,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7月1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日本黑皮疙瘩南瓜种子无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销售数量为140斤,单价为28.9元/斤,货值金额为4046元;蜜本南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销售数量为24斤,单价为35.9元/斤,货值金额为861.6元;浙大长萝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销售数量为20斤,单价为26.9元/斤,货值金额为538元;大叶茼蒿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销售数量为20斤,单价为21.9元/斤,货值金额为438元;小白菜种子无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销售数量为10斤,单价为15.9元/斤,货值金额为159元;鸡毛菜种子无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销售数量为10斤,单价为17.8元/斤,货值金额为178元,以上货值金额累计为6220.6元,因全部销售,其违法所得为6220.6元。目前,诉求人将该批种子全部退回当事人,当事人亦将销售该批种子获得的货款全部退还给诉求人,并将该批种子分别退回给上一级种子销售公司。
   当事人销售没有使用说明及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21项,考虑当事人系初次销售没有使用说明及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认错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销售款项(即违法所得)退还诉求人,符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