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饲料)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饲料)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农(饲料)罚〔2024〕2号 | 南陵县立*水产服务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南陵县立*水产服务部 | 吴*贵 |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收到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函告本机关其于2024年4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河蟹膨化配合饲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该批饲料产品的粗纤维、粗灰分、总磷、赖氨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指标明示值、《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10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品。5月14日,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或者复验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者复验申请,应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6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以进货价4500元/吨的价格采购该批次饲料1吨,销售价为5400元/吨,并将该批饲料1吨全部销售给养殖户桂世海,没有库存,当事人认同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对其经营的该批次饲料抽样检测为不合格的结果。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饲料仓库存有上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完整包装12包,已拆封未使用的6包,已拆封剩余一半的饲料2包(折合为一包),以上涉案饲料共计19包,经询问,该19包饲料由养殖户桂世海退回。8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饲料)扣〔2024〕1号《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库存的19包涉案饲料予以扣押三十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该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货值金额为5400元,销售违法所得为3348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饲料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45项、《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48元; 2.没收已被扣押的河蟹膨化配合饲料19包;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4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