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动监)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农(动监)罚〔2024〕4号 | 汤*明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汤*明 | 2024年8月12日,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南陵县养殖业服务中心《案件线索移交单》,称承运生猪运输车辆(皖SD4846)涉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并提供了该车辆运输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该车辆24小时运行轨迹截图。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受货主委托,驾驶车牌为皖SD4846的货车将98头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编号为34000048150(检疫证明载明启运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业园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南陵县温氏养猪有限公司、到达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牲畜耳标号为134022303170404-416、134022303171580-664)的生猪,在南陵县工山镇460省道南陵县温氏养猪有限公司生猪中转点装车出发,准备运输至安徽易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在车辆运输途中,当事人接到货主吕义军的电话通知后按其要求改变运输路线,于2024年7月14日凌晨,将该批98头生猪运输至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永丰镇新河北路605号附近,等待货主安排的人员前来接收该批生猪。当日,该批98头生猪被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N160A江淮货车和赵献贵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279WY江淮货车转运至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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