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药1)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农(农药)罚〔2024〕5号 | 芜湖市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芜湖市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刘* |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委托生产企业为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为江西博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212217、批号为2024/03/23、规格为500克/袋的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进行抽样检查。经查证,该农药登记证号系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8月13日,本机关向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8月19日,该公司回函否认上述农药系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8月22日,本机关收到该公司回函。8月3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认同上述农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该批农药系当事人从池州天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调剂,共5件,20袋/件,进货价为110元/件,销售价为6元/袋,货值金额600元,目前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即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1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