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药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农(农药)罚〔2024〕7号 | 南陵县宇*农资良种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南陵县宇*农资良种服务部 | 王*杰 | 2024年8月7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为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为PD20095229、批号为2024/01/02 、规格为295g/瓶的农药40%乐果乳油进行抽样检查。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受本机关委托对乐果质量分数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401627G号)显示乐果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40%,检验结果为32.5%,检验结论为有效成分乐果含量不合格。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本机关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1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该批次农药系当事人以11元/瓶的进货价进货,共20瓶,销售价为16元/瓶,货值金额为320元。目前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即违法所得为32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2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2日 |
2 | 南农(农药)罚〔2024〕8号 | 南陵县雨*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南陵县雨*农资经营部 | 曾*俊 | 2024年8月7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为山东泉辉作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为PD20120339、批号为2024/04/18 、规格为300毫升/瓶的农药5.7%高氯·氯铃脲乳油进行抽样检查。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受本机关委托对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氟铃脲质量分数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401628号)显示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3.8%~4.1%,检验结果为1.6%,检验结论为有效成分高效氯氰菊酯含量不合格。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本机关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1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农药)扣〔2024〕8号《本机关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库存的82瓶涉案农药予以扣押。11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该批次农药系当事人以240元/件的进货价采购,共3件,30瓶/件,销售价为12元/瓶,货值金额为1080元,现已销售8瓶,剩余82瓶,销售违法所得为96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 二、没收已被扣押的5.7%高氯·氯铃脲乳油82瓶;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096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