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药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农(农药)罚〔2024〕6号 | 南陵县**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南陵县**农资经营部 | 何*龙 | 2024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2%阿维·高氯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91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71,登记证持有人:四川年年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规格:70毫升/瓶,批号:2024/01/18/01)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并委托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24年8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该农药标签标称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四川年年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企业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当事公司在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做出书面回复,视为该农药产品是其生产。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收到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401621号)。报告显示,抽检的2%阿维·高氯乳油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高效氯氰菊酯含量不合格(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1.8%,实际检测结果为0.8%)。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或者复验。 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农药产品,另根据当事人证实,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2%阿维·高氯乳油已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的行为。 至此,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经调查,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以85元/件(80瓶/件)的价格采购了9件江西万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阿维·高氯乳油共720瓶,后以3元/瓶的价格对外零售,以100元/件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截止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2%阿维·高氯乳油全部销售完毕(其中8件对外批发销售完毕,1件零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040元,违法所得为1040元。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04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