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产品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4-12-26 09:05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农产品)简罚〔20243 南陵县土*冲种养综合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南陵县土*冲种养综合家庭农场 * 202412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南陵县土*冲种养综合家庭农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鲢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1223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12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鲢鱼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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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农(农产品)简罚〔20244 南陵长*菌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南陵长*菌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 202412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南陵长*菌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香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1223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12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香菇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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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农(农产品)简罚〔20245 南陵仁*水稻种植家庭农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南陵仁*水稻种植家庭农场 * 202412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南陵仁*水稻种植家庭农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香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1223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12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香菇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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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农(农产品)简罚〔20246 南陵县莲*产业协会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南陵县莲*产业协会 * 202412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南陵县莲*产业协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莲藕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1223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12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莲藕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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