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农药)

发布时间:2025-04-08 15:28信息来源: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强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农(农药)罚〔2025〕1号 南陵县吉*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南陵县吉*农资经营部 任*祥     2024年11月20日,根据《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秋冬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本机关受芜湖市农业技术中心委托在县内农资市场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为安徽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为PD20230223、批号为2023060603 、规格为150克/瓶的农药40%敌稗·噁唑酰草胺乳油进行抽样检查。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受芜湖市农业技术中心委托对敌稗质量分数、噁唑酰草胺质量分数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402425号)显示噁唑酰草胺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9%~11%,检验结果为1.1%,检验结论为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12月25日,芜湖市农业技术中心将该检验报告送至本机关。12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该批次农药货值金额为3900元,违法所得为2008.5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8.5元;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00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