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行政处罚项目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1信息来源: 南陵县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刁午诚 字体:【  
南陵县水务局行政处罚.xls
南陵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1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以及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在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从事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涉河工程及进行违法活动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利用水利工程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时,违反水功能区划,影响防洪安全、妨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罚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以及对可能会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滥铲、滥挖的处罚

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的处罚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