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水务局执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9 14:44信息来源: 南陵县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刁午诚 字体:【  

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股室及下属二级机构和局水政监察大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1.
责令停产停业的;
2.
吊销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许可证的;
3.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4.
相对人申请听证的;
5.
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1.
查封、扣押设施、财物的;
2.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的;
3.
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由承办股室报其负责人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承办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股室报其股室负责人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承办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办公室报分管领导进行复核。
第九条  行政征收
1
、起始阶段责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应征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收费人员对应征对象、应征金额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下达缴款通知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5、擅自免征、减征补偿费的;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承办股室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制定时间提交。审核股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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