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三山经开区财经局、农村发展局,各保险机构:
为加快特色农业保险发展,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5日
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政〔2020〕46号)和芜湖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芜湖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财金〔2020〕6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进我市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通过特色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我市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21年底前我市特色农业保险保费占比(特色保险保费/保费)达到30%。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县(市)区加强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推广,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业务监督管理。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风险自担,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特色保险实施细则,确定保额、费率等,保险机构要加大业务宣传、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承保理赔。
三、具体举措
(一)增加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1.继续实施大棚蔬菜自然灾害保险、夏季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水产养殖、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池塘河蟹气象指数保险和水稻高温热害天气指数保险,其中大棚蔬菜自然灾害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市县财政补贴比例保持不变。
2.新增农机作业保险、青梅种植自然灾害保险并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保费均按4:3:3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40%、30%,投保人承担30%。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扩大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
3.调整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参保范围,参保范围由“芜湖市境内从事稻虾综合种养,且规模在5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调整为“芜湖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稻虾综合种养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生产者”。
4.调整池塘河蟹气象指数保险参保范围,参保范围由“我市区域范围内从事池塘河蟹养殖,且规模在2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调整为“芜湖市区域范围内从事池塘河蟹养殖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生产者”。
5.每年初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特色保险开展情况下达当年全市特色农业保险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高部分品种保险金额
6.小龙虾价格指数保险金额由1500元/亩提高到2000元/亩。水稻高温热害天气指数保险金额由18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具体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提升市级财政保障范围
7.调整水产养殖保险和水稻高温热害天气指数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保费分别由2:5:3、4:4:2调整为4:3:3,即市财政承担40%,县区财政和投保人各承担30%。
8、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自行开展的特色农业保险,市财政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县区财政承担保费补贴的20%给予额外奖补。
9.根据规模、产量、效益等因素,结合我市农业产业重点发展方向,适时将各县(市)区开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纳入市级补贴范围。
(五)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发展
10.鼓励农业保险机构自主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服务我市区域范围内且未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市级财政按保费的10%给予奖励。
11.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对于保险机构在当地首创的未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可给予3年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保险机构独家经营该创新品种。
四、申报程序
(一)纳入市级补贴范围的特色农业保险,在各县(市)区兑现应承担的保费后由保险机构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保险机构市级补贴资金。
(二)对各县(市)区自行开展的特色农业保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行开展的特色农业保险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材料包括特色农产品保险方案和《县(市)区2021年度特色农业保险市级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各保险机构自主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申请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特色农产品保险方案和《保险机构2021年度特色农业保险市级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保费等相关证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将特色农业保险发展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紧盯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部门沟通配合,协同推进全市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加强业务监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市财政保费补贴和奖补的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业务前需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保险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存在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保险机构,取消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特色农业保险政策解读和教育培训,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引导自愿参与,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保险机构要对专职农险工作人员和基层协保员开展政策和技能培训,确保政策宣传的准确性。
(四)适时开展督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工作专项督查,对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监督并通报。
附件:1.县(市)区2021年度特色农业保险市级奖补资金申请表
2.保险机构2021年度特色农业保险市级奖补资金申请表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