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县水务局分管负责人符烨敏解读《南陵县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及“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全面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科学预防水土流失,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此文件。
三、起草过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初稿。2021年3月1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1年3月16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四、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依法监督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五、主要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事前监管。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在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实行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二)加强事中监管。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程管理体系,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以及在项目部和官网公开季度监测结果。县水务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配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核查。
(三)加强事后监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