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取水单位取水活动的检查
二、检查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二)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三)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四)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并申报用水计划;
(六)是否按批准的计划取水;
(七)是否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八)是否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工作;
(九)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退水;
(十)是否按要求做好取用水和退水档案管理工作;
三、检查程序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县水务局从“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前往检查对象所在地开展检查,检查开始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检查完成后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召开反馈意见座谈会。对检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反馈,并充分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四)发出整改通知。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等突出问题发出整改通知,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
(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按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