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8-28 16:08信息来源: 南陵县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刁午诚 字体:【  

一、总 则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局监管的对象为各取水用户。

(一) 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或音频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1、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细则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即时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⑴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⑵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5、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细则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7、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细则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细则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二、登记事项工作细则

(一)抽查事项:取水许可的检查

(二)检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1、检查的程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面向“两库”即:我局监管的所有获得取水许可的企业库以及我局获得水利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库,进行网上随机抽取,由网上自行匹配执法人员和企业,进行检查。

2、检查的内容:对取水许可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和退水量退水。

3、检查的方法:由匹配的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或由我局水政股带领抽取的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公示。

(三)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为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和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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