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水务局行政征收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08 08:51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1.征收环节责任:按照规定标准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2.管理环节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
    2.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3.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5.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6.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7.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8.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9.未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10.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11.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12.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13.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1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1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级: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或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市级: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或取水许可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县级: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或取水许可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