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设立依据

发布时间:2023-02-13 16:42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