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2023年南陵县弋江镇补充耕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23年南陵县弋江镇补充耕地项目
投诉人:安徽繁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大道北侧满庭芳金融大厦1113-1116室
法定代表人:侯 勇
被投诉人:安徽青筑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罗保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徐玉昭
一、投诉事由
2023年南陵县弋江镇补充耕地项目工程于2023年6月27日在南陵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挂网招标。经开标、评标,安徽青筑建设有限公司以陆佰贰拾陆万贰仟肆佰元贰角壹分(¥:6262400.21元)取得该项目首选中标候选人资格,拟任项目经理为汪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繁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代理机构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回复异议函。
7月25日,投诉人正式向我局提交了本项目投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后经我局审查,其投诉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7部委第11号令)第七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7月27日,向投诉人下达了告知书,对该投诉书进行了驳回,同时告知了投诉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7月28日,投诉人重新提交了投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我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8月1日正式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首选中标候选人安徽青筑建设有限公司近一年内有五次串通投标行为,并都在处罚有效期内,申请取消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调查认定
被投诉人资格认定。经调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该条款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属发生串通投标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机关,被投诉人原串通投标行为均发生于淮南市,只能由淮南市公管局对其投标资格进行限制,而淮南市公管局5次行政处罚(淮公管处罚〔2023〕24号、淮公管处罚〔2023〕32号淮公管处罚〔2023〕34号、淮公管处罚〔2023〕35号、淮公管处罚〔2023〕38号)均未对其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3年南陵县弋江镇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显示,被投诉单位不存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性条款等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2023年南陵县弋江镇补充耕地项目首选中标候选人安徽青筑建设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维持该项目首选中标人资格。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