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南陵县水务局负责人解读《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7-16 14:45信息来源: 南陵县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县水务局 字体:【  

一、为什么要制定《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我市地处长江下游,河湖密布、水系发达,素有“半城山、半城水”之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河道两岸涉水活动日渐频繁,城市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开展河道管理立法,从化解突出矛盾问题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提出水系治理措施,有利于构建河道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对河道的属性和范围如何约定?

本《条例》明确了我市境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作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条例》规定了怎样的河道管理体制?

河道管理涉及层级多、部门广,素有“九龙治水”之说。由于职责边界划分不够清晰,容易形成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现象,给河道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条例》明确了本市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在纵向管理职责划分上,分成三个层级:一是长江芜湖段,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二是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后河、西河、黄浒河、裘公河、黄池河、青山河、扁担河等跨市河道芜湖段,枫沙湖芜湖水域,跨县(市)区的河道,以及列入市级河道名录的其他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三是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在横向管理职责划分上,明确了水务部门的主管职责,规定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条例》对河道的规划管控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规定了河道专业规划。河道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二是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划定,并向社会公告。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三是规定了岸线管控。明确了岸管委的法律地位,其职能是审议研究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岸管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岸线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四是规定了采砂管控。划定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活动,规定应当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电信通讯等设施和妨碍航运安全。

六、《条例》对河道的生态治理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规范河道整治建设活动。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二是加强圩内水系治理工作。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水系连通状况,恢复水系生态流量,维护水系生态功能。三是加强污水治理工作。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组织对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四是加强水资源调蓄利用。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科学合理设置调蓄水设施。鼓励、支持河道生态治理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中水回用,建设尾水净化生态公园。五是建立河道保洁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保洁责任区和责任单位。

七、《条例》对河道的保护利用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围垦和擅自填堵河道;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二是保护护堤护岸植被,防止水土流失。规定护堤护岸林木和其他防护植被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任意砍伐。三是实施水文化保护利用。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合理利用河道文化景观。

八、《条例》关于河道的监督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完善执法保障。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执法协调机制。二是推行智慧管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河道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三是鼓励公众监督。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工作,对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是强化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