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陵县水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2.研究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分析研究本单位本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讨论决定和部署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包含: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方面)。
4.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和改革等重要工作。
5.研究本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等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重大工作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5万元及以上)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
6.研究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和批复下级单位和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本系统局管干部人事的任免、教育、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
8.分析研究本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讨论和决定关于审计和上级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10.研究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研究保持系统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11.分析和研究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2.研究讨论上级交办的工作;
13.其他应由党组会集体学习、分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对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各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党组书记在会前要与有关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但不得以会前酝酿代替党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除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外,议题具体内容和相关材料应当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与会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表决。
讨论之前由议题相关责任部门作情况说明或方案汇报。与会人员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决定事项的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由局办公室牵头,对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相关责任股室与单位必须服从,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外,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并请假。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已做出的决定。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办理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五章 党组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九条 持续加强和改进党组理论学习,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确保“逢会必学”要求,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党内重要法规等。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研讨。学习内容包括: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8.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9.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学习的关于意识形态、法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党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组应当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带头开展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沟通,也可以接受党员、干部的谈话预约,努力形成团结协调、合作共事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二条 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县政府系统业务工作体现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化解各领域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党组必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把从严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严格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强化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持续以案促改,加强警示教育,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综合效能。
第二十六条 推动建章立制,及时研究和制定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工作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水务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南陵县水务局委员会议事规则(南水发〔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