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5 20:07信息来源: 南陵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产业类发展扶持。重点扶持企业培大育强、品牌品质提升、乡村旅游、标准管理、市场营销、旅行社招徕游客、文旅惠民、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 扶持范围包括在本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为本县县域文化、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组织或个人。

 

二、补助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扶持创强创牌,促进文旅产业融合、绿色发展等。

1.扶持剧(节)目创作。对县内剧团、组织和个人新创的剧(节)目,获市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省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新列入国家及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对项目保护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3.扶持创强创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市级乡村旅游集聚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扶持住宿业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设有南陵文化旅游商品专区,专柜不少于4组,文化旅游商品种类不少于3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南陵文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1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南陵A级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验收被评为AAA、AA级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6.扶持旅游项目改造提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升级项目,根据批准的规划实施,经发改委立项,验收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培育工业旅游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8.培育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健康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影视基地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并发证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第五条 鼓励乡村旅游创新经营。

1.扶持特色民宿发展。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客房5间、床位超过8张的乡村特色民宿,经营一年以上,按每床位一次性奖励6000元。

2.鼓励开展“一镇一品·美丽南陵等你来”乡村文旅节庆活动。对各镇组织开展的“一镇一品·美丽南陵等你来”主题营销和乡村文旅节庆活动,实际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镇限奖补1次。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市场营销,鼓励旅行社招徕客源。

1.支持企业市场营销。对企业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南陵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按其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展参赛。企业参加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的文化、旅游、体育类宣传促销、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展位费补助50%,单家企业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3.支持旅行社招徕客源。对旅行社年度引进县外旅游团队5000人以上,在南陵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住一个晚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景点)和1个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10元/人、15元/人,超过20000人的分别上浮10%。

第七条 支持旅游人才素质提升,加快专业队伍建设。

1.对新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且在南陵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津贴2万元、1万元。

2.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八条 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对符合相关规划并前期工作成熟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流转、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对国家、省市县重点或经认定的“大新专”文化旅游项目,土地指标给予全面保障并积极争取省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三、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文化旅游体育提升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条 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由申报主体提供相关材料、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对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及负面舆情事故,在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生态环保、税收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享受政策奖补,各类品牌创建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南陵县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暂行办法》(南政办〔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