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体局文化工作者管理办法
二、文化服务工作者基本条件,参照《南陵县关于镇综合文化站建后管养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南文广新【2015】23号)规定执行。
三、每镇综合文化站设置基本公共文化管养服务岗位1个,年购买岗位服务经费4.8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县与镇财政按6:4分担。其中镇财政承担的管养资金由镇财政一次性拨付县文广新局,同时县财政资金预算拨付县文广新局,由县文广新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统一发放;县文旅体局每月发放3200元基本服务费(含劳务派遣服务费、五险费用),剩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文化服务工作者绩效考核按《南陵县镇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南文广新【2015】24号)执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服务人员,县文广新局会同县财政建议各相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处罚,直至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