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体局文化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9 17:48信息来源: 南陵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由县文旅体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购买岗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每年一签。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文化服务工作者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县文旅体局、财政局备案。各镇人民政府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已聘文化服务工作者,事先应征求县文广新局意见,督促派遣机构及时调整,确保文化站管养服务工作规范运行。

二、文化服务工作者基本条件,参照《南陵县关于镇综合文化站建后管养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南文广新【2015】23号)规定执行。

三、每镇综合文化站设置基本公共文化管养服务岗位1个,年购买岗位服务经费4.8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县与镇财政按6:4分担。其中镇财政承担的管养资金由镇财政一次性拨付县文广新局,同时县财政资金预算拨付县文广新局,由县文广新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统一发放;县文旅体局每月发放3200元基本服务费(含劳务派遣服务费、五险费用),剩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四、文化服务工作者绩效考核按《南陵县镇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南文广新【2015】24号)执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服务人员,县文广新局会同县财政建议各相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处罚,直至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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