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购买剧团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陵县黄梅戏剧团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南政秘〔2010〕27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为促进我县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强对购买剧团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培育和开拓演出市场的积极性,鼓励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年度综合预算拨款,2022年补贴资金80万元。补贴资金由县文旅体局负责管理。
二、使用范围
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陵县黄梅戏剧团转企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南政秘〔2010〕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艺演出补贴、发展补贴及绩效考评奖励。
三、补贴办法
(一)发展补贴资金(30万元)。用于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引进新人,创新发展及绩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一是新剧目创作补贴,年初报告申请新剧(节)目创作计划,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创作并成功上演一个新剧目补贴1-5万元;二是人才引进稳岗补贴,年初报告申请人才引进计划,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引进(培养)一个专业人才补贴5000元(目连戏专业人才优先);三是文化交流性演出补贴,国家、省、市级文化交流演出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演出补贴资金(50万元)。用于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独立开展或部分参与的各级、各类演出活动进行补贴。采取政府采购公益性演出补贴、经营性演出补贴两种方式,依据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演出场次进行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具体规定为:
1.政府采购公益性演出补贴(42万元)
县文旅体局根据县政府目标考核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军营和工矿企业开展的宣传、慰问等社会公益性演出活动,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并使用政府专项资金。
采购公益性演出的场次每年不少于40场,具体要求由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年初向县文旅体局报告申请演出计划,经县文旅体局审定批复后,组织实施。
补贴标准按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整场演出场次,每场补贴1万元,按月结算。
2.经营性演出补贴(8万元)
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非遗精品推广需求,年初申报自行组织的各类经营性演出计划,经由县文旅体局审定审核后,组织实施,补贴实行总额控制。
(1)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在县域范围内的演出,每场以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根据实际演出场次,按月结算。
(2)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单位剧场的演出(不含外单位租用场地开展的各类演出活动),按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场内演出统计报表》的实际演出场次,每场给予1000元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3)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部分参与的各级、各类演出活动,凭主办单位邀请证明,附参演节目单,酌情予以补贴,年终一次性结算。
(三)绩效奖励补贴,完成年初计划目标任务、积极创作、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成效显著,经考核后,给予绩效奖励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全年开展的政府采购公益性演出和经营性演出补贴的场次核定,须提供准确的演出时间、场地、受演单位回执等详细资料,其中政府采购公益性演出每场必须是整本大戏,时长不少于2小时。
(二)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在落实目标任务时,因天气变化、人事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实施内容,须报县文旅体局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开展的全部演出内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严禁开展涉黄、涉暴、迷信等内容不健康的演出,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申报演出补贴,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有不实,一经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查实,将予以处罚,相应收回或扣减专项资金。
(五)南陵县新黄梅文化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目标计划任务,列入全年绩效目标考核任务,实行分项统计,不得重复计算。县文旅体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文旅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