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文旅体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
二、公开范围
1.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9.其他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新媒体。
(四)政务服务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五)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
(六)基层政务公开专区。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公开栏等。
四、公开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自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各项信息报送、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有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