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我县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2013〕47号)文件中部分政策条款需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以促进全面两孩政策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兼容,利益导向机制公平公正。
二、新旧政策对比
(一)关于“放弃再生育奖励”政策
1.原政策规定
南政〔2013〕47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2.政策调整理由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此项奖励政策已经过时,与国家全面两孩政策不匹配,我县自2016年起也已停止执行,但文件未调整。
3.新政策规定
取消该项政策。
(二)关于 “早孕报告奖励制度”政策
1.原政策规定
南政〔2013〕47号第十一条规定:建立早孕报告奖励制度。对政策内怀孕3个月内主动报告孕情并确保孕情有结果的本县户籍人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一孩孕情)、400元(二多孩孕情)。
2.政策调整理由
该政策与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19〕281号)文件中有关“取消孕情跟踪表所有指标(孕情掌握、二多孩早孕发现、孕情消失、无孕情出生)的统计和考核”规定不符。
3.新政策规定
取消该项政策。
(三)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1.原政策规定
南政〔2013〕47号第十条规定: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免费为农村独女领证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办理新农合个人缴费手续,住院费提高10%的报销比例。
2.政策调整理由
(1)落实《关于开展县级部门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3号)文件精神。
(2)参考周边县区相关政策。
(3)“住院费提高10%的报销比例”与现行市级统一医保政策不符,实际无法执行。
3.新政策规定
在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针对农村独女领证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妇,当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当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为其代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依据政办〔2014〕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县财政代缴新农合资金。
(四)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提标”政策
1.原政策规定
南政〔2013〕47号第二条规定: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扶标准,在目前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其中独女死亡145元)、110元的基础上翻一番,即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其中独女死亡290元)、220元。
2.政策调整理由
该政策与(市芜卫人口家妇〔2019〕4号)文件中有关“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每人每月550元”规定不符。
3.新政策规定
执行上级政策标准,即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每人每月550元。
(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家庭”优待政策
1.原政策规定
依据政办秘〔2019〕35号《关于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代缴费标准的通知》,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优待政策。2019年起代缴费标准200元,2020年以后政策从上级规定。
依据南人口委〔2014〕42号《关于印发南陵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按照年满80周岁、70周岁、60周岁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护理补贴。
2.现政策规定
将政策整合,继续执行。
解读机关: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鲍小玲
联系电话:0553-6829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