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卫健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

发布时间:2019-12-22 16:24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县卫健委 字体:【  

十八、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3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行政许可

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6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7

生育证核发

行政许可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9

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不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卫生质量不符标准、不接受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无证经营、不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卫生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学校、托幼机构校舍设施人员不符合卫生标准、未做好疾病防治、不配合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医疗机构未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诊疗活动、项目建设、配置设备、监测防护,处置危害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医疗机构未取得资质或未按管理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出具虚假文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无资质行医、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及制度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或管理、培训护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医疗机构或有关机构发生医疗事故、阻碍调查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储存运送分类不符合卫生要求、未严格消毒违规处置排放、未建立落实制度、发生危害事件、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医疗机构为建立落实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使用非指定血站供应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侵害患者权利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违规管理使用传染病病原体样本、菌毒种,输人血液或血液制品引起传染病发生、流行严重后果、疫源地工程建设未经卫生审查或防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未建立落实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无资质、超范围、违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生物安全事件、未依法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阻碍卫生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未按规定采购、分发、管理、接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后果、不及时采取事故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两非”行为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0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1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3

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4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5

采浆前未按照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检测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6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7

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8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9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1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2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3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4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5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有关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行政强制

8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的强制

行政强制

82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83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的强制

行政强制

84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行政确认

85

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86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87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行政裁决

88

区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行政规划

89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90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行政给付

91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其他权力

92

医疗机构校验

其他权力

93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9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审核

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