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生育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3-03-03 15:03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县卫健委 字体:【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行政许可 生育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