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标
1.出台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推进方案》(芜政〔2015〕37号)、芜湖市卫健委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卫基〔2020〕13号)。
2.研判过程:我县2020年末总人口55.6万人,常住人口42万人,农村人口32.9万人,辖8个镇,147个行政村、4个村改居,共设置156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5个行政村(人口较多村)有2所卫生室。为落实村医队伍保障措施,确保建立村医队伍稳定发展机制,结合当前我县实际,根据国务院及省市等有关规定标准拟定《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会商修改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定后印发实施。
3.出台目的: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
医生、护士(师)、药士(师)等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2021年3月,人社局将医疗、生育保险转到医保局,结合实际,参照其他县区,此次南陵县在岗村医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含医疗、生育保险)
三、主要内容
《南陵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讨论稿)》分为五个部分,从参保对象、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我县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其中参保对象、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是《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在本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的,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
(师)、药士(师)等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全县符合参保对象有183人。
(二)参保方式: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前已参保的村医和印发之后参保的村医一律按照以单位为主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2021年3月,人社局将医疗、生育保险转到医保局,结合实际,参照其他县区,此次南陵县在岗村医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含医疗、生育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目前按3017.01元/月执行)进行计算;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部分单位承担16%,乡村医生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部分单位承担0.5%,乡村医生个人承担0.5%;工伤保险部分单位承担0.1%)
2.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结算单位,按月为参保对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单位缴纳部分核算为500.83元/人),据实统一结算(全县在岗乡村医生为183人,合计1099882.68元;较去年灵活就业参保费860000元,增加239822.68元),拨付至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在岗村医。
解读机关: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张超,县卫健委副主任
联系电话:0553-683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