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卫健委第一季度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时间:2021-04-20 09:54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县卫健委 字体:【  
南陵县卫健委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1 南陵县弋江镇红塘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皖芜南卫传罚[2020]第7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南陵县弋江镇洪塘村卫生室未按规定转送医疗废弃物;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1/1/4
2 陈文胜 自然人 皖芜南卫医罚[2020]第8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陈文胜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警告 警告 2021/1/4
3 丁卫华西医内科诊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皖芜南卫传当场罚[2021]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丁卫华西医内科诊所未落实预检分诊措施;医疗废物未及时转送,暂时贮存时间超过两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警告 警告 2021/2/2
4 杨翠萍诊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皖芜南卫传当场罚[2021]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杨翠萍诊所未落实预检分诊措施;医疗废物未放置于专用包装物和容器内;医疗废物未及时转送,暂时贮存时间超过两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警告 警告 2021/2/4
5 卢彦敏 自然人 皖芜南卫医罚[2021]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卢彦敏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  20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