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涉及证明材料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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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护士首次注册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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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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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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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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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放射诊疗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新建单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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