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暨“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任务发起层级 |
1 | 2022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2年8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
2 | 2022年度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2所,抽查2所。抽查比例100%。 | 2022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3 | 2022年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共计 4家, 按100%比例随机抽取。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 2022年5月至10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
4 | 2022年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有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科技部门、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共计 130 家 , 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0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
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 | 2022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县宾馆、旅店 | 县级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广播电视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3万户宾馆、旅店,各地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目前,全市宾馆、旅店共1512家,我县宾馆、旅店共160家,县市区按照1%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县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广播电视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 |||||||||
6 | 2022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县公章刻制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目前,全县印章刻制业共4家,随机抽取2家。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
7 | 2022年度保安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全县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县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共计2家(保安公司共2家、保安培训学校0家),按50%比例抽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县级发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
8 | 2022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2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9 | 2022年度环境监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全县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县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共 家(含 家事业单位),市局按照50%比例抽查,其余由县市区局按照分类监管要求检查,覆盖率为100%。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确定。 | 2022年5月至10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
10 | 2022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5800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7月至10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1 | 2022年度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县保健食品(药品)经营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基数为:2230户,全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由市级统一发起,广告科配合指导。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12 | 2022年度药品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医疗保障部门 | 检查落实医疗保障政策要求、 保健食品是否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等 | 全县药品零售企业 |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共136家医保药店,市级按照3%比例抽查。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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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2年度校园食品销售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全县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烟草专卖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烟草专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基数:20户;市级抽查比例5%,县级抽查比例单不低于基数的30%。 | 2022年5月至10月 | 县级发起 | |
烟草专卖部门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精神宣传教育 | |||||||||
14 | 2022年度生活美容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提供生活美容(非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院、美容馆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基数:25户;抽查比例10% | 2022年5月至11月 | 县级发起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否涉及医疗美容。 | |||||||||
15 | 2022年度不定向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全县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3%,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2年5月至12月,每季度开展一次,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县级发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
16 | 2022年度失联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和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比对,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2022年5月至12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市级发起 | |
税务部门 | 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等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7 | 2022年度全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全覆盖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液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 | |||||||||
18 | 2022年度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416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属地辖区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确定当年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对重点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分级实施。 |
2022年5月至11月 | 县级发起 |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警示标志 | |||||||||
19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全县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数124,抽查比例不低于10%,由市局统一发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由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全县抽查基数187户,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有基数的1%。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
20 | 2022年度网络餐饮服务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0个入网餐饮企业 市局抽取比率为5%,县区局比例10%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
21 | 2022年度网络食品销售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基数518,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由市级统一发起。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
22 |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基数118家,县区级抽查比例10%。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应急管理部门 |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
23 | 2022年度供电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供电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_5_,市级(含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抽查比例_100_%,县区级(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抽查比例_100_%%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24 |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的企业、个体户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文化旅游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300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100%;市级抽查比例2%,县区级抽查比例3%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 |||||||||
25 |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925,抽取比例1%,其中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26 |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经信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统计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__186__,市级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1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经信部门 | 核查工业企业是否有使用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等情况,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 |||||||||
27 |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统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_22__组,按_100___比例抽取。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28 | 2021年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共计 72家。市级抽查20%。全县抽查基数21户,按20%抽查比例。 | 2021年5月至12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29 | 2022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全省环境检验机构 | 省、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9家,抽查比例100%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30 | 2022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起,同级商务部门配合。 | 全市总数:13家;抽查比例10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商务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获证情况检查 | |||||||||
31 | 2022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21家,各级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32 | 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 省、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34家,市级抽查比例10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
33 | 2022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666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5%比例抽取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4 | 2022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全省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17_户。市级抽查5%。各县市区抽查比例5%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 |||||||||
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5 | 2022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 _12_户。市级抽查__5__%。各县市区抽查比例__5__%。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36 | 2022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省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 __2__户。市级抽查__5__%。各县市区抽查比例___5_%。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7 | 2022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市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_6_家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按__5__%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38 | 2022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全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__2__家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按__5__%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9 | 2022年度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市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共___2_家,按__5__%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40 | 2022年度港口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共__35__家,按__5__%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41 | 2022年度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2家,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2 | 2022年度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2家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3 | 2022年度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6家,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4 | 2022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13家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5 | 2022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106家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
46 | 2022年度港口设施保安行为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设施保安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 市级交通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2家,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7 | 2022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719家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县级发起 | |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
48 | 2022年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 | 全市共207家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1月中旬前 | 市级发起 |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安全检查 | |||||||||
49 | 2022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50 | 2022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评价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04家(其中企业法人16家),抽查比例8%,发起层级县级。全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25家(其中企业法人14家),抽查比例10%,发起层级市级。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51 | 2022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市人力资源市场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76家,抽查比例8%,发起层级市、县级。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52 | 2022年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182家,抽查比例10%,发起层级市、县级。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53 | 2022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一般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50家,按照50%比例随机抽取;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0家,按照10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4 | 2022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各级发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6家,抽查比例统一按照20%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5 | 2022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省级发证企业421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6 | 2022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38家,按照100%比例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7 | 2022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的单位(个人)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236家单位(个人),按8%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58 | 2022年度种畜禽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市级发证屠宰企业8家,市级按照50%比例抽查。各县(市、区)抽查比例自行设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59 | 2021年度农药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农药经营企业共203家;各按辖区户数5%抽查 | 2021年5月至11月 | 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60 | 2022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随机抽取,其它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1 | 2022年度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60家,按4%比例随机抽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
62 | 2022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14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
63 | 2022年度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 全市粉尘涉爆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42家,按4%比例随机抽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1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64 | 2022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钢铁企业8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省短流程钢铁冶炼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60家,按4%比例随机抽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
65 | 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批发企业5家;按照100%抽查;零售经营企业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及数量。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检查 | |||||||||
66 | 2022年度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1.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注明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3、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向 |
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娱乐场所5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67 | 2022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9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68 | 2022年度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演出场所经营单位23家,按2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69 | 2022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省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4家,按10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70 | 2022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3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游包车安全情况检查 | |||||||||
71 | 2022年电影院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全市电影院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基数24_家,按照50%抽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及数量。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72 | 2022年度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31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73 | 2022年度印刷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出版物印刷单位检查 | 全市印刷发行企业 |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印刷发行企业15家,按2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4 | 2022年度出版物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小学教科书发现活动的检查,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 | 出版物经营单位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29家,抽查比例1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75 | 2022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70户;市级抽查比例:5%,县(市、区)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其中,汽车4S店不少于1家。 |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 省计划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76 | 2022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33户;市级抽查比例: 8%,县(市、区)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均不少于1家。 |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 省计划 省级部门视情况赴地市随机抽查 |
市级、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77 | 2022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2户; 抽查比例:100% |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 省计划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78 | 2022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 5户;抽查比例:12%,县(市、区)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9 | 2022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成品油零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成品油零售企业 180家;按 5%抽查,县(市、区)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2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各1次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情况(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80 | 2022年度拍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全市拍卖企业 | 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省商务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拍卖企业共计23家;按10 %抽查,县(市、区)级各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1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
81 | 2022年度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 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 部门 |
各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共计1家;按100%抽查。 | 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2 | 2022年度全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17家,抽查12%。各县 (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83 | 2022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障;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防疫条件;有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单位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0家,抽查5%。各县(市、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84 | 2022年度测绘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 |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 | 测绘资质企业 | 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省级双随机平台抽取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5 | 2022年度木材加工经营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主管部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7家,抽查5%。各县(市、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86 | 2022年度全市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省、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10家,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3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87 | 2022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的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17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8%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88 | 2022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市、区)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县13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城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89 | 2022年度全市房地产中介(估价)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全省市地产经纪机构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全县6家,抽查比例3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90 | 2022年度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检查。 | 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全县6家,抽查比例3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91 | 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正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_758___家(全市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企业数) 各级抽查比例: _10__%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经信部门 |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 |||||||||
92 | 2022年度城市供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供水企业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水务部门配合 | 市住建局发起,同级卫生健康、水务部门配合 | 全市_2_家; 抽查比例:50_%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水务部门 | 取水单位监督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93 | 2022年度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_80 家 各级抽查比例:_5__ %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经信部门 |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 |||||||||
94 | 202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12_家 各级抽查比例: 5__%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
95 | 2022年度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_57_家(市本级) 各级抽查比例: __10__%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96 | 2022年度人防设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防部门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防部门配合。 | 全市总数:___1_家 抽查比例:__100__%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人防部门 | 从业资质检查;市场检查;质量检查 | |||||||||
97 | 2022年度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_100_家 各级抽查比例: _5_%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城市管理部门 | 工程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98 | 2022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_6_家。市级抽查_50_%。南陵县1户,抽查比例100%。 | 2022年5月至12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集中消毒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管理 | |||||||||
99 | 2022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_16_家。市级抽查_20_%。南陵县0户,抽查比例 %。 | 2022年5月至12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0 | 2022年度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_44_家。市级抽查_20_%。南陵县2户,抽查比例50%。 | 2022年5月至12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101 | 2022年度全省典当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典当行及经营范围含“典当”字样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51家,抽查比例如下:2020年、2021年未被抽查的典当行,按照10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典当行年审实行每三年全覆盖一次。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公安部门 | 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
102 | 2022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含“融资租赁”字样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16家,抽查比例如下;2020年、2021年未被抽查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10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根据银保监会规定,融资租赁合规过渡期为三年。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3 | 2022年度全省商业保理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商业保理企业及经营范围含“商业保理”字样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5家,抽查比例如下;未被列入正常经营类的商业保理企业,按照10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4 | 2022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 | 全市存续融资担保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__12__家,抽查比例__10__%。各县(市、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05 | 2022年度小额贷款公司 | 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 | 全市存续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__27__家,抽查比例__18.5__%。各县(市、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基数和比例。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06 | 2022年度全省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等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省计划 | 省级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7 | 2022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 2 家,抽查比例100%。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08 | 2022年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 | 全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 5 户,抽查比例60%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
109 | 2022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全市养老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33户,按不低于2%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省计划 | 市级、县级发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
110 | 2022年度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 | 全市司法鉴定所、律师事务所 |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91户,按8%比例随机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11 | 2021年度规上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规模以上企业 | 市、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统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取全市在库“四上”企业(项目单位)数的2%-5% | 2021年5至11月。分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12 | 2022年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市、县(市、区)级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体育部门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总数:60户; 市、县(市、区)级抽查比例均为:5 % |
2021年5月至12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113 | 2022年度取水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水务部门 | 取水单位监督检查 | 全市取水单位 | 市、县(市、区)级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部门 | 市、县(市、区)级水务部门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 全市取水单位共135家。市级、各县(市、区)抽查15%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114 | 2022年度防雷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 市、县(市、区)级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 全市总数: 219家(其中市区106家,县市区113家); 抽查比例: 15%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115 | 2022年度施放气球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升放气球资质情况,升放气球活动情况 | 施放气球单位 | 市级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全市3家;抽查比例:10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 | |||||||||
116 | 2022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 市级气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市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消防救援部门配合。 | 全市总数: 6家(其中市区3家,县市区3家); 抽查比例: 5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117 | 2022年度气象信息服务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检查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 市级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全市1家;抽查比例:100_%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18 | 2022年度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化设备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人防部门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许可资质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抽检情况检查 |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化设备生产企业 | 市级、县(市、区)人防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县(市、区)人防部门牵头发起、税务部门配合 | 全市总数:2家,抽查比例:10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19 | 2022年度大型户外广告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检查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18家;抽查比例:10%。南陵县7户,抽查比例2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 | |||||||||
120 | 2022年度园林绿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4家; 抽查比例:4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1 | 2022年度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2家;抽查比例:50%。南陵县2户,抽查比例5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 |||||||||
122 | 2022年度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办理此项行政审批的相关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1家; 抽查比例:5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123 | 2022年度市政设施建设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检查 | 市政设施建设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69家; 抽查比例:3%。南陵县29户,抽查比例8%。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4 | 2022年度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企业 | 城市管理部门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检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临时占用(20家)+改变绿化(19家)=39家; 抽查比例:6%。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5 | 2022年度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检查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市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16家; 抽查比例:20%。南陵县14户,抽查比例2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
126 | 2022年度寄递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事项;快递市场监管事项 | 寄递企业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 市级总数:33家; 抽查比例:8%。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公安部门 | 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配备值守人员;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27 | 2022年度邮政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快递业安全监管事项 | 邮件企业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市级总数:1家; 抽查比例:10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8 | 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 | 会计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 南陵县23户,抽查比例3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9 | 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总数:64家,抽查比例15%。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发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
130 | 2022年度粮食承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粮食库存、销售出库等监督检查;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承储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总数:8家,抽查比例_30_%。南陵县6户,抽查比例3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
131 | 2022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总数:27家,抽查比例10%。南陵县26户,抽查比例1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132 | 2022年度烟草制品销售部门联合抽查 | 烟草专卖部门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中注册商标的监管;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监管 | 烟草制品销售企业 | 市级、县(市、区)级烟草专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县(市、区)级烟草专卖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总数:307家,抽查比例5%。南陵县55户,抽查比例10%。 | 2021年5月至11月 | 市级、县级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