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卢某某未取得中医诊所资质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案例:卢某某未取得中医诊所资质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南陵县卫健委接到社会举报其在南陵县某推拿店接受过卢某某的中医诊疗,遂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08月14日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内有针灸针、小针刀、一次性注射器、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玻璃酸钠注射液、醋酸曲安奈德等医疗器械和药品。后经对该场所承包经营者张某某和当事人卢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均证实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系卢某某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所用,该场所房屋产权也为卢某某所有;并调查患者向某,证实其在某推拿店接受过卢某某的针灸推拿等治疗。卢某某本人为中医执业医师资质,执业注册地点为南陵某医院,且卢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二、适用法律和处理
卢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违法情形,违反以下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卢某某的违法情形在居民日常活动中隐患较大,南陵县卫健委决定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卢某某主要是开展针灸针刀推拿等中医诊疗活动,按照特别法(中医药法)优于一般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竞合适用原则,经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集中商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在执法过程中向执法对象进行实时普法。卢某某认为现在到处都是推拿店,推拿属于保健活动,自己是中医医师资质,在推拿店里顺便开展一些针灸针刀活动,应该无大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卢某某阐明,针灸针刀国家规范中明确属于中医诊疗行为,应该在取得执业资质的合法医疗机构内,有取得中医医师资质的人员开始实施;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现依据中医药法,最简单的就是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即可。二是本案的法律适用取舍。本案中的违法情形适用三个法律法规条款,需要仔细甄别案件中的各种要素,确定其违法行为的属性是中医诊疗活动,然后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竞合适用原则,选择中医药法的条款来裁量处罚。该案也为卫生执法人员在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三是要关注各类保健场所的非法行医活动。该类场所的非法行医人员反侦察意识较强,部分场所的隐避性也强,且来看病就医的又多数为熟人或周围邻居,图方便图省事,无证行医者受利益驱使,甚至行招摇撞骗之能事。四是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该案立案处罚后,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对这类场所的非法行医人员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四、市民就医提醒注意事项
1.市民如有身体不适需要就医的情况,一定要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千万不要因为图省钱省事,去无牌无证“黑诊所”就医。(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以及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悬挂于醒目处)。
2.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应将相关非法行医证据保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如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或遭遇非法行医的欺诈,可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