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南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陵县财政局、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陵县卫健专业技术退休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破解基层医疗机构招人难、留人难、成才难、活力低的突出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发挥卫健系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优势,加强我县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33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南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陵县财政局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7日
南陵县卫健专业技术退休人员支援基层开展
服务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破解基层医疗机构招人难、留人难、成才难、活力低的突出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发挥卫健系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优势,加强我县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教育、卫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33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乐于奉献,具有为民服务的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二)业务能力强,热爱本职工作,具备高尚的师德医德;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度体检未发现影响工作的疾病;
(四)芜湖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岗位退休人员,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执业时间满20年。
(五)符合《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以下简称“皖人发〔1998〕52号文件”)规定的卫健系统高级专家。
二、支援基层服务区域范围
籍山镇以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镇中心卫生院(含分院)及村卫生室。
三、实施程序
1.征求需求信息。原则上每年2月、8月,需求单位根据医护人员实际配备情况向县卫健委书面申报,县卫健委初审汇总后报县人社局,由县委编办会同县人社局依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状况,从实际出发,核定岗位数。
2.发布公告。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各发布一次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支援基层开展服务岗位需求信息和报名公告,市卫健、人社网站予以转发。
3.自愿报名。符合资格条件的退休人员自愿报名申请,县卫健委负责接受报名并组织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报送市卫健委备案。
4.推荐安排。根据芜人社秘〔2019〕332号文件规定,市卫健委建立并对全市卫健系统退休支援基层人才库和岗位需求库实行动态维护,结合支援服务人员意愿,本着就地就近原则,推荐至有岗位需求的单位。县卫健委负责根据推荐名单安排具体岗位。
5.签订协议。县卫健委与支援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约定试用期,每次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协议签订后,分别报市卫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协议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6.管理考核。受援卫生院(分院)加强支援服务人员日常管理,并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服务协议以及补贴和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四、支援方式
退休医生实行全职工作制。具体岗位由县卫健委在服务范围内统筹安排,原则上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安排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团队领头人,指导基层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也可到村居卫生室担任村医;医师、助理医师原则上安排到村居卫生室担任村医。
五、工作保障
重视、关心支援基层开展服务的支援人员,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1.为支援服务人员发放基本补助、交通补贴和生活补助。根据支援基层退休医生的职称情况,每月分别按正高级职称不超过5000元,副高级职称或城市基层、农村正高级职称不超过4000元,中级职称或城市基层、农村副高级职称不超过3000元发放基本补助,担任村医的每年另享受3万元村医补助;担任村医的医师、助理医师,每年享受3万元村医补助;每次往返按100元发放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不超过500元;生活补助标准每月2000月。
2.兼职服务基层的延退高级专家在保持原单位各项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按每天400元发放兼职补助,兼职补助纳入本人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记入延长退休人员参保基数;每次往返按100元发放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不超过500元;生活补助标准每天90元。
3.为支援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为支援服务人员开通在我县的就医保障权限。
4.保障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经费供应渠道解决,市财政按县财政实际支付额度的50%进行补贴。市卫健部门对我县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其他
1.支援服务人员不再享受在职人员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值班费除外)。
2.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与之前已签订协议的返聘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有差距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补齐。
3.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返聘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县卫健委会同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