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督察督办情况(09.14)

发布时间:2024-09-14 20:45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潘牡红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余坤 自然人 皖芜南卫医罚[202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余坤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9/13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