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督察督办情况(07.12)

发布时间:2024-07-12 20:43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潘牡红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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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陵城东安康医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0223MJB10532X9 皖芜南卫医罚[2024]10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南陵城东安康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 2024/7/12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