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12.12)

发布时间:2024-12-12 14:58信息来源: 南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潘牡红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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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陵县中体昌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23MA2T41U880 皖芜南卫公罚字[2024]第1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 警告,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12.6 南陵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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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芜湖泳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23MA2TH4KB80 皖芜南卫公罚〔2024〕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12.6 南陵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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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芜湖泳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23MA2W7DNY8D 皖芜南卫公罚〔2024〕3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 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12.6 南陵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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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陵强石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223MA8Q9BMD09 皖芜南卫公罚〔2024〕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擅自停用客用浸脚池、强淋设施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游泳池水正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12.6 南陵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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