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陵县县直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陵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陵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6日
南陵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
第四条 县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不含师资费,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县直机关组织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委党校、县职业教育中心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综合定额不得高于120元/人.天。
确需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上述综合定额标准保持不变,但培训场地费可据实结算。
特殊情况,必须在县外安排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所在地市级培训标准执行。
以上培训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培训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核算标准
(一)讲课费(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县直机关公务人员给本单位和县内其他单位培训讲课的,原则上不得领取讲课费。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组织的跨部门、综合类培训以及县直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教学培训,聘请县直机关公务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的,可按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00元发放讲课费。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县直机关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程序报批。其中:县内开展培训,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确需在县外开展培训的,须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县直机关根据批准的培训计划,合理测算培训费用,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和追加的,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条 县直机关培训费应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费定额、综合定额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县直机关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三条 县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培训费报销。县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合同、签收单、授课教师技术职称证明等,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县直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县直机关培训计划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对违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细则。
第二十条 各镇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镇实际,制定本镇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