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16:42信息来源: 南陵县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朱蓉 字体:【  

财行〔201916

 

关于印发《南陵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陵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陵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6日

南陵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是指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

第三条 县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县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县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县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体会议、县委全委会、县纪委全委会和县政府全体会。

二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等代表大会以及承接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召开现场会等。

三类会议:经县分管领导批准,县直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七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县直机关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批准。

三类会议:报县分管领导批准。

县直机关根据批准的会议计划,合理测算会议费用,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县委、县政府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批准的会期确定;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

二类、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量的10%以内。

第十条 县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条 县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举行;确有需要的,应选择县委党校、县党政会议中心等县内场所,原则上不得在县外召开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住宿费之外,其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35

140

130

405

二类会议

135

120

100

355

三类会议

 

60

6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县直机关应在综合定额 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类会议费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工作业务经费等专项中统筹解决。会议举办机构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十五条 县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 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县直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县直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 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县直机关应加强会议费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 “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县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 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 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议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议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对违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镇实际,制定本镇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